计划有变,现在只有一个问题:能退多少。答案既不取决于航空公司,也不取决于你的谈判技巧,而是取决于两件事——你的票价类型和你提前通知承运人的时间。

对照《航空法》第 108 条进行解读。

可退款票价:三档

在航班报名截止前二十四小时内——退还已支付的票款,但需扣除承运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实际费用。

在注册截止前二十四小时后,退还票款,但需扣除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以及相同的实际费用。承运人可酌情减少违约金,但无此义务。

注册完成后 — 没有返回任何东西。

请注意起始点。它不是"起飞前",而是"截止登记前",而登记截止时间比起飞时间早很多。所说的"一天"是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的,实际上比人们通常认为的要早一个半小时左右。

不可退款票价

如果合同以不可退款的费率为准,则不予退还运费。文章中的唯一例外是未使用金额,承运人根据运输途经的外国的法律向其他组织收取。

实际推论:不可退票的机票比可退票的机票便宜的金额正好是该风险的成本。不应将其视为"几乎相同"。

强制拒绝是另一回事

第108条第2款描述了何种情况下拒绝被视为被迫的,届时上述规定不适用。此列表是封闭的:

旅客本人或与其同乘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疾病, — 以医疗文件为准;

家庭成员或近亲的死亡——经文件证实;

动员征兵、动员调往国民警卫队服役、签订合同服兵役、签订加入志愿部队的合同——所有这些都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
⚠️ 所有列出的情况均有一个通用前提:必须在航班停止办理登机手续前通知承运人。错过通知时限即意味着丧失索赔依据。

还有一点,这通常是导致拒绝的最常见原因:只有当亲属与您一同出行时,亲属生病才能构成强制退票的理由。如果生病的亲属在家,则不符合此规定。

承运人的"实际费用"指什么

法律的表述很模糊:"承运人实际发生的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费用"。具体费用由承运人自行确定,因此即使是提前退订的退票费率,"也没有全部退还"也是常见情况。

只有在知道具体数额的情况下,争论才有意义:要求提供扣除金额的明细。

如果航班被航空公司延误或取消

以上所述均适用于旅客主动取消行程的情况。当取消行程的决定权在于承运人时,将适用另一项规定,该规定源于《联邦航空条例》。

如果航班取消或延误超过三十分钟,乘客拒绝乘机将被视为被迫。这个门槛就是这样设定的,而且比人们普遍认为的要低得多:人们在等待几个小时的"重大"延误,尽管正式理由在半小时后就已经出现。

在强制退票的情况下,票价类型无关紧要:不可退款的机票也可以退款。逻辑很简单——违约的不是乘客。

第108条不提供什么

了解常识的界限很有用,这样就不会争论那些不属于常识的东西。

它不设定退款到卡的具体时间,这由另外的规定决定,不同承运商的退款时间从几天到一个月不等。

即使在退款价提前取消的情况下,她也不会取消实际支出的扣留。

而这不包括聚合商的服务费:如果机票是通过中间商购买的,其自身的服务费将按照中间商的规定退还,而不是按照《航空法》的规定。

操作顺序

首先,查看机票上的票价类型。这决定了其他所有事项。

第二。找出您航班的注册截止时间——而不是起飞时间。那二十四小时是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的。

第三。如果房屋是强制搬迁的,请在申请前收集好文件。医疗证明和证书追溯办理时通常不太顺利。

第四。请书面通知并保留发送凭证。此时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,并非走形式。

摄影:MBH,维基共享资源,CC BY 4.0。